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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专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2/06/11
浏览次数:
次
为了鼓励广大职工积极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发明创造及有效保护我院知识产权,根据《专利法》及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界定和所有权归属
1、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执行我院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我院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院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其它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4)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医院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医院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取得的专利权属于广医荔湾医院。
3、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职工在本职工作以外,不是为了执行医院分配任务,且未得到过医院物质帮助的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及职工在退休、离休或退职一年后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4、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二条 专利的申请
1、我院职工申请的职务发明,发明人有提请医院将其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权利,但专利申请权属于医院。为了使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拟申报专利权的研究成果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可能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
2、我院职工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费用(包括代理费、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专利证书费、年费等)均从该项目的科研经费中开支,课题经费不足者由医院予以补贴,医院支持全院职工的发明创造。
3、我院职工申请非职务发明,应由所在学科核实其确属非职务发明,并报请医院批准同意方可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条 专利的管理
1、全院专利工作是在主管科教院长领导下,归口科教科管理。
2、我院职工申请职务发明,在获得专利权后,发明人应把专利证书的原件和一套专利申请材料上报科教科归档。
第四条 专利的奖励与转让
1、我院职工的职务发明,按《广医荔湾医院科技工作奖励管理办法》予以奖励课题组。
2、我院职工的职务发明,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经医院批准转让技术、实施专利等而获得的经济效益,所得收入属于医院,纯收入部分按4:3:3的比例用于医院的科研经费、学科课题基金和奖励课题组。
第五条 法律责任
1、对于把职务发明当作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人员,将案情节的轻重医院做出适当的处理。
2、剽窃、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它方式侵害我院及职工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医院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超出医院处理范围的,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专利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医院责令其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厚待遇和奖励。
4、违反本规定,泄露本院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医院的职务发明,造成医院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医院对直接责任人给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此前相关规定凡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本管理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7、科教科和财务科每年度审查课题经费本,届时未经年审的经费本一律不予报销。
8、研究课题无故延迟一年以上,其科研经费收回医院综合科研费。
9、课题结题时经费本交回科教科,其经费有结余时,余数可转至课题负责人的其它课题中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此前相关规定凡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本管理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4)在省级医学期刊上发表的论著,每篇奖励100元。
4、上述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英文署名必须是The LiWan Hospital OfGuangzhou Medical College,凡是单位署名不正确者不予奖励。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必须是本院职工。国家一级医学专业学会在现阶段是指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要学会、中华护理学会及中国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针灸学会。国家级医学期刊参考目录见粤人函[2004]1146号文,但不包括增刊,论著是指具备六 要素的科技论文。
第四条、专利奖励
我院职工获得职务专利授权,必须以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为第一专利所有权人,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0元。
第五条、学术著作奖励
凡由国家、省市出版局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或译著,不包括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诊疗常规等),我院职工编写的部分(作者单位必须是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书中按章节注有编写者姓名)按编写的字数,主编和副主编以每千字奖励10元的计发,主要编著者(编写2万字以上)以每千字奖励8元的标准计发。
第六条、中华医学会任职奖励
1、中华医学会省级专业学会主任委员每年补助2000元;中华医学会省级专业学会副主任委员每年补贴1000元;中华医学会省级专业学会常委500元。
2、中华医学会市级专业学会主任委员每年补贴1000元;副主委补助500元;常委300元。
3、同一人担任不同级别的医学会任职,以最高任职计发奖励。
第七条、 以上奖励原则上需由获奖人员在每年年底前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交科教科审核,(审核后原件退还本人),审核后一次性发放。以上奖励均为税前奖励。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本管理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科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