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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门诊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
20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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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为更好地落实专科门诊的开诊工作,确保门诊秩序井然,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在职人员:
在我院开设专科门诊的医师应为能独立处理本专科疾病、高年资的在我院执业的临床医师。
申请程序:具备条件开设专科门诊的医师,由个人所在科室科主任同意,报门诊办备案并开通相关门诊信息系统处方权限后安排出诊专科门诊工作。
二、退休(未返聘)人员:开设专科门诊的退休专家应为具有主治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地点为本院,身体健康,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未在院外兼职的临床医师。
申请程序:具备条件开设专科门诊的退休医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主任加意见后,报门诊办审核,经门诊办、医务科审核同意并加具意见后送主管院长审批。
管理:退休专科门诊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如需要继续开设专科门诊的,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由本人向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报门诊办审核,经医院批准可继续开设。如没有申请,则视为自动终止。停止开设专科门诊的退休医师,其处方权按规定予以取消。
三、开设专科门诊的要求
1、专科门诊由科主任负责,按医院要求实行无假日门诊,科主任必须保证专科门诊正常开诊,特殊情况需停诊者,必须提前一天向门诊办提出申请,经门诊办同意后才能停诊。
2、门诊开诊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诊室开诊的专科医师请及时通知所在诊室的导诊或门诊办,以便能及时安置等候就诊的病人。
3、原则上专科开诊不能在病房进行,应在医院安排的诊室开诊,以免影响病房工作,确保门诊的秩序。
4、专科不按医院规定随意停诊,按医院的相关制度追究科主任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