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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PJ3电脑系统工伤保险子系统医院端上线启用的新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2/08/02
浏览次数:
次
我院一直为广州市医保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现按照市医保文件规定:自2012年5月7日(星期一)起,各工伤定点医院可通过“PJ3工伤保险子系统”为符合条件就医的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医疗费直接记账结算等业务。
一、工伤办理规定: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旧伤复发治疗需到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2、工伤职工需工伤康复治疗、辅助器具配置的需到市劳鉴定委确认时指定的医疗机构办理;
3、工伤职工需劳动能力鉴定诊断的需到指定诊断医疗机构办理。
相关工伤保险医院名单以及工伤业务申请表格可上广州医保管理网(www.gzyb.net)查询下载。
二、工伤职工在我院就医记账结算工伤医疗费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经广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2、经市劳鉴委确认了工伤医疗(康复)期; —— 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①、广州市老八区参保的,到梅东路28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2楼8、9号窗;
②、花都区参保的,到公益大道兰花路3号楼204、205;
③、番禺区参保的,到市桥街平康路48号3号楼1楼;
④、从化市参保的,到街口街河滨南路43号人社局1楼;
⑤、增城市参保的,到荔城街挂绿路25号人社局2楼。
3、用人单位正常参保缴费或符合其他情形。
三、在我院工伤治疗的注意要点:
1、我院能开展的只有2种工伤业务:【工伤医疗业务】和 【辅助器具配置(综合类)业务】。
2、工伤职工在我院挂号、就诊、交费时均需出示《职工工伤就医凭证》及身份证明;
3、我院每位接诊人员应认真核查《职工工伤医疗凭证》及身份证明与就医者是否一致,严格执行“核实就医者身份”规定,防止冒名就医。如发现人、证不符的,请即时停用其工伤医保待遇并及时向院医保办反映。
4、对已出示《职工工伤医疗凭证》的在本院HIS系统应正确选择“工伤医保”类别。
5、必须严格按工伤部位及伤情诊治进行记账结算。即只有在治疗工伤时才能享受工伤保险记账待遇。
强调:对门诊治疗、住院的所有工伤诊治行为,必须严格按工伤部位、对工伤伤情施治的费用才进行工伤医疗费用记账,超出工伤治疗范围的费用市医保将不予支付给医院。
请各位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遵照执行,注意避免出现不应有的错误、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后果。(医保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