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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1/07
浏览次数:
次
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本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患尿毒症需长期进行门诊腹膜透析、血液透析治疗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病人),可按规定享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
具体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公布。
二、参保病人应当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作为本人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选定医院)。一经选定,原则上1年内不得变更。参保病人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院的,可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三、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病人提供门诊透析治疗实行医保责任医师管理,并统一使用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专用病历。具体办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
四、参保病人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别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病人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关于公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药品目录范围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50号)及《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诊疗项目范围》(附件)。其中,属于乙类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参保病人按比例先自付的费用标准调整为零。
参保病人在非选定医院就医发生的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六、参保病人进行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账,每月汇总后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七、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平均费用定额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透析基本医疗费用结算。
八、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关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6号)同时废止。(医保局)